经研究决定,原招标文件支付条款“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正式发票给买方签收后,买方18个月内向卖方支付结算货款的97%。剩余3%货款作为尾款,在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的30天内返还。”作废。
变更为“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正式发票给买方签收后,买方12个月内向卖方支付结算货款的97%。剩余3%货款作为尾款,在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的30天内返还。”
现支付周期发生变化,各投标单位重新核算价格,已投标单位可撤回投标,重新上报价格,特增加一天投标时间,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投递盖章签字版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