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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1、采购人(甲方):****点击查看(双方确认甲****点击查看公司)。
2、项目名称:金福集团、裕晟广场、及**地块电梯维保服务项目
3、项目地点:⑴**省**市**区橘园洲工业区58****点击查看集团,⑵**省**市**区橘园洲工业区58****点击查看广场,⑶**省**市**县甘蔗街道南岭路7号。
4、限价及其组成:本项目共计 12台电梯,**地块(传菜梯1台、平板式货梯2台、载人客梯3台)维保最高限价单价300元/台/月(该区域暂无人员办公),金福集团(载人客梯1台)、裕晟广场(载人客梯5台)维保最高限价单价350元/台/月。年度总限价46800元,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限价。
5、服务内容: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及国家、行业现行规范,完成电梯维保工作;负责电梯零部件检测调试、紧急救援、年检配合、隐患排查整改、维保台账建档备案、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6、服务周期:本项目维保服务委****点击查看集团、裕晟广场从原合同终止起算,与**地块一同到期)。
7、服务方式:清包,只提供维保劳务、工具、维保耗材(导轨润滑脂、清洁耗材、紧固调试)。供应商应提供配件清单报价,配件清单报价仅作为参考价格,不构成固**算限价。非紧急故障:乙方发现配件损坏,出具书面报价单(标注原厂/兼容副厂、单价、工时、质保期),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更换,甲方也可结合市场行情、现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自行换件,甲方有权拒付该笔费用。换下旧件归甲方所有。安全紧急件(门锁失效、制动器异常等,有直接安全风险):乙方可先行处置,处置完毕 24 小时内向甲方补报报价及说明。
二、比选要求
1、报价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备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子项目必须包含本项目所有电梯种类。
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
三、须提供的比选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报价单。
3、配件清单报价单。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壹式壹份,每页须加盖单位公章,封入密封袋中,同时加盖公章。
注: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申请材料密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采购人不予接收。
4、本项目以含税报价进行比价,含税报价最低价中标。
四、递交比选文件及比选截止时间
2026年11月12日 9 时 30 分(**时间)之前将比选申请文件送达到**市**区橘园洲工业区58****点击查看集团四楼采购部,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采购人:****点击查看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0591-****点击查看2889
联系地址:**省**市**区橘园洲工业区58****点击查看集团
****点击查看
2026年11月06日
附件1:
报价单
| 部位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层/站/门 | 台数 | 含税金额 | |
| 单价(元/台/月) | 合计金额(元/年) | |||||
| 金福集团 | 康力电梯 | 载人客梯KLW 1050kg 1.0m/s | 5/5 | 1 | ||
| 裕晟广场 | 怡达快速 | 载人客梯EKJ30 1000kg 1.5m/s | 6/6 | 1 | ||
| 怡达快速 | 载人客梯EKJ30 1000kg 1.5m/s | 7/7 | 1 | |||
| 怡达快速 | 载人客梯EKJ30 1350kg 1.5m/s | 7/7 | 1 | |||
| 怡达快速 | 载人客梯EKJ30 1000kg 1.5m/s | 6/6 | 1 | |||
| 怡达快速 | 载人客梯EKJ30 1350kg 1.5m/s | 6/6 | 1 | |||
| **地块 | 日立电梯 | 传菜梯ZGE-200-2C24 | 3/3 | 1 | ||
| 日立电梯 | 载人客梯HGE(ELS05)-1050-C090 | 8/8 | 1 | |||
| 日立电梯 | 载人客梯HGE(ELS05)-1050-C090 | 8/8 | 1 | |||
| 日立电梯 | 载人客梯HGE(ELS05)-1050-C090 | 5/5 | 1 | |||
| 日立电梯 | 平板式货梯LF-1I(ELS05)-5000-4C30 | 5/5 | 1 | |||
| 日立电梯 | 平板式货梯LF-1I(ELS05)-5000-4C30 | 5/5 | 1 | |||
| 金额合计(含税) | ||||||
附件2:
配件清单报价单,格式自拟
附件3:
电梯维保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使用单位(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维保单位(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为本合同报价单(附件1)中列明的电梯提供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单位。保养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和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以及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修理、保养、更换配件等所有相关项目)。
第二条 乙方提供维保服务的方式:清包,只提供维保劳务、工具、维保耗材(导轨润滑脂、清洁耗材、紧固调试)。非紧急故障:乙方发现配件损坏,出具书面报价单(标注原厂/兼容副厂、单价、工时、质保期),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更换,甲方也可结合市场行情、现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自行换件,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笔费用。换下旧件归甲方所有。安全紧急件(门锁失效、制动器异常等,有直接安全风险):乙方可先行处置,处置完毕 24 小时内向甲方补报报价及说明。
清包: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服务方式为清包或半包的,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电梯设备保养和维修所需零部件的价格和人工费用明细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维保期限
本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 2026 年 月 日起至 2027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壹个月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 维保费用
合同期内乙方维保共 12台电梯,合同期维保费: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该维保费用包括了乙方提供维保服务的人工费、税费等,除甲方需支付购买零部件费用外,甲方无需就维保服务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 结算
1、甲方按季度支付维保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乙方维保服务满一季度,甲方书面确认维保服务合格后收到乙方开具等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季度维保费。
2、经甲方确认需支付零部件费用的,甲方按次向乙方支付费用。当次维保结束后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3、支付方式:转账支付。本合同期内乙方变更指定收款账户,应自变更之日起 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乙方原指定账户转账支付维保费、零部件费用均视为甲方完成付款义务。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计划的情况,监督经乙方维保后的电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监督电梯安全性能是否良好。
(2)有权检查受乙方委派为甲方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开展维保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3)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4)除国家规定的法定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若评**果为不达标,则甲方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免费对甲方指定电梯重新进行维保工作。
2、义务
(1)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管理机构、制度,确保制度、人员、资金落实到位。
(2)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维保和零部件款。
(3)配备持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件的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更换电梯管理人员时及时通知乙方。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使用检查表完成电梯的日常检查工作和每月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电梯钥匙使用管理有关要求对电梯钥匙进行管理,实行钥匙领用登记,不将电梯钥匙交给非持证人员使用。
(4)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乙方的电梯保养工作过程和结果、对乙方的维保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签收乙方提交的与电梯维保工作有关的文件。
(5)电梯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的日常使用时间内,确保值班人员可靠接收求救电话、警铃装置发出的求救信号,及时通知乙方抢修,并详细记录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
(6)配合乙方制订有关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如:电梯困人、消防、电梯水浸、自动扶梯人身伤害等)。本合同期限内配合乙方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系统运行有效。
(7)保证电梯供电、消防、防雷、通风等系统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标准规定。
(8)为乙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确保作业环境中应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避免无关人员进入。
(9)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电梯使用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文明乘梯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乘客不文明乘梯行为或恶意破坏电梯的行为。
(10)原则上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保有关的工作,但甲方有合理的理由除外。
(11)应认真审核乙方书面提出的更换电梯零部件要求,并在乙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书面予以答复,若甲方未答复则视为拒绝。
(12)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13)电梯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火灾、水浸、风暴和地震等)所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查询电梯相关资料。
(2)当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梯措施及阻止冒险作业的权利。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2、义务
(1)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并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状况,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提供书面的全年保养计划和各项定期保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表。每台每次保养时间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相应最少保养时间。如需调整原保养计划,应提前 30 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但应保证保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日;
(2)乙方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垃圾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
在日常维护过程中,如发现需要更换零部件,乙方应按该零部件的市场合理成交价提供给甲方提供报价,不得以不合理的高价强行要求甲方更换,或者要求更换本无需更换零部件,如有发生以上情况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零部件价格不合理导致电梯未及时维修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乙方维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 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热线电话: 。当电梯发生困人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电梯发生其他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00 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修。
(4)乙方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有效实施保养计划,乙方应安排熟悉所维保电梯原理、结构、性能、安全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5)作业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维保作业现场工作人员安全,在维保作业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否则甲****点击查看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乙方承担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一切安全责任(包括不限于相关人员的安全事故、乙方现场工作人员造成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雇佣的现场作业人员与甲方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由乙方支付工资及保险。需要安全监护作业的内容应书面告知甲方,乙方人员现场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6)现场需采取停梯措施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组织抢修。
(7)根据甲方的故障统计记录,乙方应至少每季度提出一次故障分析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电梯故障的统计分析、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有关电梯使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8)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自检,以发现上个维保周期中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报送甲方,及时进行维修。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负责完成年检中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9)乙方应在每年1月31****点击查看监局报备本单位所承担维保电梯清单,如维保情况有变动,在变动后5个****点击查看质监局申报变动情况。
(10)乙方应在维保后3日内将规定格式的电梯维保记录,张贴在电梯轿厢、电梯过道、小区公告栏或在轿厢内电子显示屏内滚动公示,接受用户监督。此外,需将维保记录公示情况拍照留存备查。
(11)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还甲方。应当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2)乙方应按****点击查看协会发布的《**省电梯维保行业自律公约》及《电梯维护保养最低成本指导价》要求对甲方进行维保价格公示。
(1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维保工作非法分包、转包。
(14)制订有关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如:电梯困人、消防、电梯水浸、自动扶梯人身伤害等)。本合同期限内在甲方处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系统运行有效。
(15)协助甲方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已于 2024 年 月 日前对本合同约定的电梯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检查结果已经甲方签字确认,并作为电梯现状记录由甲、乙双方保存。
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服务的,如强化保养、增加保养频次、安全保障需求、驻场作业服务、增加检测内容和频次等,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3、维保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乙方应对每台电梯建立独立的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 年。维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长期保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经双方确认为无正当理由,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双方约定期限 30 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赔偿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4、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非电梯维保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若未按乙方的书面要求期限同意更换应该更换的电梯零部件而导致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违反约定,作业过程中未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或需要安全监护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只有一人,或保养时间不足,甲方可拒付当次作业或保养的当台当月保养费,甲方已支付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
7、乙方维保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保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无条件免费返工。若经乙方返工后,维保工作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保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保,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电梯维保作业过程中因维保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财产损失。
9、因维保原因导致电梯检验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电梯复检费用100% 。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3、若经乙方返工后,维保工作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保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 甲方住所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 甲 方 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 乙 方 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