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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8 11:21
为更好地推进**事项落地,市住建局拟修改《****点击查看中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点击查看住建局。
联系电话:0792-****点击查看258
电子邮箱:****点击查看@qq.com
联系地址:**市八里湖新区长虹西大道366号住建大楼11****点击查看管理科
附件:1.《****点击查看中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
2.关于《****点击查看中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5年8月28日
附件1
《****点击查看中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修改征求意见稿)
1.拟将试点办法文件“一、适用范围”中“1.****点击查看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10名以上相关业主向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1.****点击查看委员会、每单元3名及以上相关业主,或受业委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拟将试点办法文件“五、申请流程”中“(五)纳入试点范围的电梯综合保险协议在幢、单元公示7天……”修改为“(五)纳入试点范围的电梯综合保险协议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如电梯厅、主要出入口等)进行公示,具备线上公示条件的小区,需同步在物业智慧化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3.拟将试点办法文件“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原则”中“(一)不动用交存本金原则。购买电梯综合保险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不动用业主交存本金。”修改为“(一)不动用交存本金原则。购买电梯综合保险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不动用业主交存本金。本办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通过竞争性存放方式,超出央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差额利息部分。”
附件2
关于《****点击查看中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切实解决住宅小区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故障处理不及时与市民对电梯持续安全运行需求的矛盾,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保障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局于2024年年底印发了《****点击查看中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九住建字〔2024〕196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在中心**全面推行电梯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前期推进试点情况,为更好地推动**事项落地,现拟对试点办法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说明如下:
1. 通过横向调研了解,****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在推行使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文件中,均要求“每单元3名以上相关业主提出申请”即可,且推行进展顺利。特别是****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推行至今,社会反响较好,业主参与度较高,故拟参照实行。
2.在前期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原规定要求需有10名以上相关业主提出申请,导致一些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难以有效推行,牵头组织难度较大,使得试点工作在此类小区难以顺利推行,通过修改相关规定,这一问题有望得到有效解决。
3.在原规定线下公示的基础上,增加线上公示这一方式,通过拓宽公示渠道提升透明度,能够更广泛、更及时地将纳入试点范围的电梯综合保险协议信息传达给业主,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激发业主参与讨论和监督的积极性,使试点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4. 通过对“增值收益”进行明确阐释,旨在明确资金的使用范畴及其来源依据。本办法所界定的增值收益,是指通过竞争性存放所获得的、超出央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差额利息部分。这一定义不仅为资金使用设定了清晰的边界,有效避免了因概念模糊而引发的争议,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切实发挥维修资金在电梯维修中的保障作用,增强业主对资金管理的信任,为试点工作的持续推进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