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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2
为了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行政处罚法》《**省地方立法条例》等规定,****点击查看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9点举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主要针对《**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一)创设物业服务人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专款专用或者未公示使用情况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创设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紧急报警装置和救援服务的联系畅通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安全责任险、**装的乘客电梯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等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9:00
(二)地点:**市**南路139****点击查看管理局10楼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
****点击查看于2025年4月23日门户网站发布****点击查看关于举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就听证议题、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方法等事项进行公布和说明,附《条例(草案)》及听证事项说明。根据听证报名情况,****点击查看确定了12名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听证代表。2025年4月30日发布公告,公布听证代表名单;2025年5月15日9时,****点击查看监管局10楼会议室召开,12名听证代表及9名政府相关部门列席参加人到场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参会人员名单为:
听证主持人:李 蓉,****点击查看法规科科长
部门陈述人:魏**,****点击查看设备科副科长
立法工作组:刘恒科、王中侃、王涛,****点击查看学院教师。
听证代表12人:电梯行业从业人员3人:王**,****点击查看中心综合科科长;张彬,****点击查看协会副理事长;王斌,**市**三菱电梯****点击查看公司副总经理;物业从业人员3人:肖志强,****点击查看公司总经理;阎鹏成,****点击查看**公司项目负责人;杜洪彬,****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会普通公众代表3人:田宏超,**市市民;庞俊刚,**市市民,程晟,**市市民;市人大、法律工作者代表3人:王涛,****点击查看人大代表;成效伟,****点击查看人大代表;遆相均 **市道****点击查看事务所律师。
听证列席人:****点击查看住建局****点击查看政府部门参加人共9人。
三、听证代表等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以及理由
(一)张 彬:意见1:针对第四十二条紧急救援装置和保持救援服务联系畅通,除了上述规定,还应当关注保证救援通道的畅通,尤其是对残障人员的保障。意见2:针对第十二条电梯监测运行装置,目前是有两种渠道:一是电梯本身有运行监测端口,但该端口的生产、配置没有统一标准,造成制造端和使用端可能存在不匹配的情况;二是在电梯外另行加装运行监测装置,可能会带来电梯运行风险。该规定的实现条件可能尚不成熟。
(二)杜洪彬:意见1:电梯费专款专用的公示方面,现实中针对电梯电表的电费计量是和楼栋内照明等一起的,无法实现单独计量和公示;意见2:目前有针对楼栋的财产一切险,实际上已经包含了电梯险,那么电梯安全责任险是否还需要重复投保意见3:建议有关部门对使用单位电梯运行费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三)王 涛:意见1: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本身出厂时就配置,是否有必要加装意见2:电梯运行维护****点击查看政府指导价,避免低价竞争,保证维保质量。
(四)****点击查看建设局:意见1: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 关于住建局的职责,建议选型配置后面加上“设计”;意见2:第****点击查看住建局管不了,应当明确第一款的主管部门,住建局只能负责对第二款的监管内容。
****点击查看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议:1.落实条例内容需要把细节做好,****点击查看公司探讨;2.电梯运行监测装置,能否在购买电梯环节实现配备。
****点击查看管理局:建议在第十条中增加“具备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电梯厢的功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方案》中要求在电梯中加装智能阻止系统,有效识别阻止进入电梯厢的电动自行车。
****点击查看管理局:意见1:第四十四条中“电梯运行维护费”的称谓,按照2014年**市物业收费暂行办法的规范表述,建议改为“电梯运行服务费”,应予以统一,并且暂行办法的费用包含了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用电等费用,范围要比运行费范围更广。意见2:电梯能耗费用难以单独计量公示,如何实现电梯费用的独立设置还需要与电力部门协调。意见3:根据晋政函【2021】64号文,**市城市管理领域跨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的批复,罚则****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作为处罚部门;意见4:关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住建部出台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中没有关于电梯使用管理的权利义务约定,本项属于业主和物业自治约定范围,是否强制性规定
四、听证意见回复、评议和采纳情况
针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电梯运行维护费专款专用和公示问题
1.关于电梯运行维护费中的电梯能耗或者电费公示是否有难度,需要进一步核实调研。其中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评估、投保等费用能够确定具体数额,符合公示条件的应当公示。
2.关于出台电梯运行维护费指导价,条例似乎不应当出台过于具体、细节的内容,而且规定最低限价涉嫌违反公平竞争法律法规。本条意见不采纳。
3.关于电梯费的称谓是电梯运行维护费还是电梯运行服务费,《****点击查看物价局、****点击查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2014年发布的文件,采用“电梯服务费”的提法,《****点击查看委员会 ****点击查看建设厅****点击查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3号)规定“八、电梯运行维护费”,建议采用最新提法。本条意见不采纳。
(二)关于电梯安全责任险的问题
公共场所使用电梯如果已经投保,包括财产一切险、电梯综合保险在内,只要能实现保险赔付功能,就能满足本条规定要求。本条主要解决的是住宅电梯安全责任险,对此听证代表未提出异议。
(三)关于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配置
1.关于建设单位安装运行监测装置还是选择配置运行监测功能的电梯,条文如何表述,需要进一步调研了解予以明确;
2.加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是否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经调研了解,并不影响。
3.《2025****点击查看政府工作报告》办好十件民生实事中提出“优化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全市5.3万部电梯实时预警救援全覆盖”,对于电梯安全管理和电梯安全运行监测救援提出了最新的指导和要求,本条规定具有必要性。
(四)关于第四十四条罚则规定的主管部门的问题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关于**市城市管理等三个领域跨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晋政函〔2021〕64号),住建领域的全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行使。但是,2024年修订的《**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违法行为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处罚权主体,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五)关于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住建职责的问题
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点击查看建设部牵头,质检总局等负责),住建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目前我省取消设计图审,住建部门也不再行使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查职能,而是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即可。至于条文表述是否体现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选型配置的监管职能,待进一步核实。
(六)关于加强对电梯运行费专款专用监管的问题
加强监管非常必要,而且和后续罚则衔接,可以采纳该意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职责中增加其监管物业服务人对电梯运行费专款专用、及时公示义务的相关规定,需要和相关部门协调后确定。
(七)关于电梯加装电动车梯阻装置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已规定了乘客不得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可以达到规制效果,选用具备电动车梯阻功能的电梯,或者加装梯阻装置不是使用单位或者制造单位的法定义务。在条文修改时可以着重强调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并增加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劝阻和向消防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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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