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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原镇中**侧、次九**侧、次十路西侧项目监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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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原镇中**侧、次九**侧、次十路西侧项目监理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标段(包)编号:****点击查看
项目名称:禅**原镇中**侧、次九**侧、次十路西侧项目监理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9月10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5年9月26日9时30分
一、答疑内容
问题1: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资信标评分条件中,将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设为 “承接过”(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与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无其他在建项目” 的资格要求存在实质性逻辑冲突;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评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未匹配 “无在建” 资格条件,且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5期)》( 下文简写《指引(第 5 期)》)关于监理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的规范要求有偏差。 从资格要求与业绩评分的逻辑一致性看,招标文件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5.4 款明确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该要求的核心目的是确保总监理工程师能全身心投入本项目履职,避免精力分散导致监理责任缺位。但招标文件资信标 - 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以 “近 5 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 120000 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 为评分依据 ——“承接过” 仅以 “合同签订时间” 界定,未要求项目已完工。若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业绩项目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竣工验收”(仍属于 “在建项目”),则其既满足 “承接过” 业绩的评分条件,又违反 “无在建” 的资格条件,导致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与业绩评分条款出现实质性矛盾,违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当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与合同履行无关” 的规定。 从业绩证明材料与《指引(第5期)》的适配性看,《指引(第 5 期)》第三条 “规范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明确区分了监理项目 “承接过” 与 “完成过” 业绩的证明要求:“承接过” 需提供两类材料(中标通知书 / 能够证明合法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二选一 + 合同协议书),“完成过” 需提供三类材料(中标通知书 / 能够证明合法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二选一 + 合同协议书 + 完工验收鉴定书 / 竣工验收材料 / 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等五选一),两者核心区别在于 “完成过” 需通过验收材料佐证项目已完工,可直接关联 “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已退出原项目、无在建冲突”,而 “承接过” 仅能证明中标,无法排除项目仍在履约的可能。但招标文件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提供 “中标通知书 + 合同协议书”(两类材料),未要求提供《指引(第 5 期)》中 “完成过” 业绩所需的验收材料 —— 即便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项目仍处于在建状态,或仅签订合同未实际履行(即 “空壳业绩”),仅凭合同也可满足评分条件。该设置既导致 “无在建” 的资格审查流于形式,无法通过业绩材料验证总监理工程师 “无在建” 的真实性,也无法考察其对应 120000 平方米规模项目的实际监理经验(“空壳业绩” 无履职体现),完全背离《指引(第 5 期)》“通过业绩材料确保投标人履约能力” 的规范目的。 资信标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评分要求,设为“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才与总监理工程师无其他在建项目的资格要求相适应。
答:本项****点击查看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2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点击查看 | 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
地址:**市禅**兆祥路8号 | 地址:**市禅**岭南大道北121号二座2205-2208房 |
联系人:陆工 | 联系人:陈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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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 |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