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就上述规定条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1)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 (2)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须提供2023、2024、2025年度****点击查看事务所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 (3)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至少承接过一项类似业绩,需提供工程服务合同,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时间为准。 (4)信誉要求: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①没有被责令停业;②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③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通报的;⑤在本项目投标中没有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投标企业须作出书面承诺,由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企业未提供书面承诺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点击查看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 (5)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点击查看.cn/)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www.****点击查看.cn)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纪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点击查看.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提供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 4.供应商与采购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