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制造商或其唯一授权代理商; 2、投标品牌电梯制造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C级及以上)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乘客电梯B级及以上】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乘客电梯B级及以上】;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制造商或其唯一授权代理商; 2)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或《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许可证V大于或等于1.75m/s;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时还须持有投标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2)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投标。 |